金管會鬆綁票券公司持有不動產限制,因合併、裁撤等三因素,使得持有的不動產超過規定時,在未處分前得不受自用須達50%限制,票券公司資產運用將更有彈性,有助增加收益。
票券金融法規定,票券公司跟銀行一樣,都不能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等除外,所謂主要部分,依票券金融法施行細則規定,是指自用面積在50%以上者。違反規定者,將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金管會官員表示,最近有票券業者來詢問,因搬遷等歷史因素,會讓票券業持有不動產未符規定,由於之前銀行持有不動產也有類似問題,後來金管會鬆綁規定,因此,這次也比照銀行作法,對票券公司一併鬆綁。
金管會上周發函明訂票券公司持有不動產最新規定,重點包括第一,票券公司因下列三因素,持有不動產未符規定,在處分前,可以不受自用須達50%限制。
這三項因素包括因合併或概括承受其他金融機構;遷址或裁撤;配合政府公務或公共需要、鄰地界址調整及市地重劃等無資金投入的權利變換。
官員表示,處分前雖不受自用須達50%限制,但仍應儘速處分,且仍應計入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限額規範。依規定,票券公司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淨值10%。
第二,票券公司投資自用不動產後「短期內」遷移或裁撤者,仍應受自用須達50%限制。官員表示,「短期內」是指二年,主要是為避免業者藉此規避限制。
第三,票券公司轉換為金控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前所購買的自用不動產,金控基於經營綜效考量,由票券公司出租給金控母公司或金控其他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使用,並收取合理對價,不受自用須達50%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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