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5月1日新版「不動產說明書」上路,必須揭露社區中繼水箱與是否有基地台設施。(圖/取自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網站)
一般來說,業者與賣方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經紀人與賣方應在不動產說明書簽章;業者應該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而在買賣雙方簽訂契約時,確認說明書內容後,應提供說明書給買方簽章。
而為何修訂後的「不動產說明書」,必須揭露中繼幫浦機械室、水箱與手機基地台設施?因為中繼幫浦或水箱老化後容易有噪音或是有漏水問題,基地台則有低頻噪音或電磁波疑慮,這兩項都會影響買方決策,因此必須揭露。
民眾看屋時,房仲或代銷若沒揭露,則可能觸法。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若有違反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經委託人及不動產經紀人簽章的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不得有蓄意矇蔽或欺罔的行為,若有違反規定,將處不動產經紀業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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