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買方所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因此在建案完工前,預售屋買賣是屬於財產權利的交易,依規定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的餘額,作為所得額,並與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所稅。
而如果是一般出售房屋,由於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已自2016年實施,因此不動產取得時點將影響出售房地利得計算及申報方式。
房屋若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超過兩年,就屬於舊制,應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須在5月報稅時報繳;若採用新制,則是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