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最近接到一個詢問個案,柯小姐(化名)的母親在民國106年5月將名下的不動產贈與柯小姐,柯小姐在107年底賣掉該不動產,而柯小姐的母親在108年3月過世。國稅局官員指出,這樣的生前贈與安排要繳好多稅,包括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還有併計遺產後的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有些人想在生前分財產,避免身故後子孫爭產,破壞家族和睦。只是,還是應該把稅負先計算一下,再考慮要不要執行,以免財產大縮水。
柯小姐在母親過世後準備申報遺產稅時,詢問國稅局:母親106年贈與的不動產要不要申報?國稅局才得知有這樣的財產安排。國稅局答覆,母親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而因此贈與而繳的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可以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扣抵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說,106年5月12日以後的贈與採修法後的累計稅率,最高稅率20%,同年5月11日以前按單一稅率10%計贈與稅,推測柯老太太可能趕在贈與稅率提高前完成贈與。柯媽媽要繳贈與稅,按「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額,扣除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再乘以10%的稅率。而柯小姐因為不動產過戶要繳土地增值稅。
後來,柯小姐在107年賣掉該不動產,因為持有時間超過一年不到兩年,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達35%,而且是受贈的房子,要按「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取得成本。
柯老太太108年3月過世,雖然柯小姐已經賣掉受贈的不動產,但國稅局說,該不動產仍符合「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所以該筆不動產仍要併入申報遺產稅,計入遺產總額。不過,是按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遺產價值,不是按售價算。另外,因贈與而繳的贈與稅、土增稅可以扣抵稅額,而柯小姐已繳的房地合一稅不能扣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