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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1日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15日上路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行政院已正式核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日期,專法與配套機制即將同步於15日上路,提供台商個人或以企業名義,將存放於海外的資金匯回的新管道,透過專法管道引資回台,可以享有最低4%優惠稅率,但是資金在指定年限間必須存放於金融專戶接受控管。

經濟日報提供
專法規定,台商境外資金在兩年內匯回專戶,可享第一年8%、第二年10%優惠稅率,若進行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為4%、5%。財政部官員表示,透過專法匯回資金,可以享有相對於一般境外所得而言更優惠的稅率,且專法已明確排除其他稅法,因而不適用一般所得稅制,也無法享有一般稅制底下的其他租稅優惠。
存在專戶之內的資金,在管控期內的運用方式受到限制,5%資金可自由運用,25%可從事金融投資,剩餘的70%則可用於實質投資,但是不能進行不動產投資。實質投資的方式有三種,可以用來投資自身事業,或是用新設立、增資其他營利事業等方式進行投資,但是採用新設或增資等方式,投資方必須要持有被投資者的股份(出資額)達四年以上。
金融投資的方面,可投資的保險商品共有九項,包括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定期人壽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健康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傷害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長期照顧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健康管理保險、小額終老保險。至於未依指定方式進行投資的資金,從存入專戶當天起算,屆滿五年才能提領三分之一,屆滿六年才能再提取三分之一,屆滿七年才能全部提取。
台商將資金匯回,存入金融帳戶後,就會由受理銀行代扣稅款,銀行會與國稅局聯合審查申請方適格性、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洗錢與資恐防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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