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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日

慈善團體免所得稅 兩個條件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若要適用免納所得稅標準,當年度與創設目的相關支出須占收入60%以上,若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機關團體就必須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時有四大注意事項。
首先,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包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期限,以下年度起算四年為限,如使用計畫運用年度跨兩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經濟日報提供

其次,編列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的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此外使用計畫合計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的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
第三,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項不動產用途,也必須與機關團體章程所載的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
最後,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機關團體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後的法人登記證書檢送稽徵機關核認。
高雄國稅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若須變更,最慢要在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的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國稅局表示,當年度結餘款若未依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畢,或其支用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稽徵機關將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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