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何智輝等人涉嫌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等案,被控向國華人壽不法申貸4億5千萬元,高院判何需賠償2.25億。(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立委何智輝等人涉嫌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等案,被控向國華人壽不法超貸4億5千萬元,何涉貪污案部份,一審判何19年徒刑,二審改判14年,但上訴二審期間爆發行賄高院法官弊案後逃亡遭通緝,國華人壽向何智輝等人求償,何之前被判賠2億元確定,高院更一審今再判何賠2500萬元,前國華董事翁德銘須賠償2億5千萬元,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何智輝、王素筠夫婦在1997年取得苗栗久俊工商綜合區開發許可後,先後以久俊案土地名義找人頭,於1997、1999年向國華人壽貸款2億元、2億5000萬元。貸款案在當時實際負責人翁大銘授意下,國華人壽董事長張貞松、董事翁德銘指示部屬以不實鑑價及分批貸款方式違法核貸放款,造成國華人壽損失,國華提告求償4億5千萬元。
台北地院就1997年核貸案部份,判決何智輝、王素筠和張貞松,須連帶賠償國華人壽2億元,何智輝夫婦因未上訴已確定。
此外,針對1999年核貸案方面,台北地院判翁德銘和張貞松等人須連帶賠償2億5000萬元,翁德銘、國華人壽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何智輝等人以人頭、不實鑑價等手法,向國華人壽不法申貸鉅款,致國華人壽受重大損害,判何智輝、翁德銘、王素筠等人須再賠償2億2500元;何智輝、翁德銘等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遭廢棄發回更一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依證人證詞可知,1999年核貸案,何智輝確為知情,且是同謀,而翁德銘是國華董事,明知1999年貸款案將增加公司資金風險,卻未報予董事會決議,逕自命授信人員放貸,顯然違背善管理人應注意的義務,應對國華人壽負起違反董事委任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今判翁德銘應賠償2億5千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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