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不過,若是進行實質投資再享稅率減半課稅者,是採先繳後退方式的方式。財政部表示,新法最快今年第4季可上路施行,並預估可望吸引約新台幣9,000億元境外資金回台投資,為市場注入強心針。至於資金運用比例限制,5%得自由運用;25%得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剩下的70%則可用於實質投資。
匯回的資金也要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規定;25%得投資金融商品範圍,修法授權由金管會擬訂子法來規範;投資產業的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等,則授權由經濟部擬訂。
為避免龐大資金回流後導致房地產價格波動,修法除禁止5%自由運用的資金部分不得投資於房地產,其中25%得用於投資金融商品,不得投資REITs(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但得購買營建股。
台商申請後,須於兩年內將資金匯入外幣專戶進行控管,匯入滿五年後,若未從事金融商品或實質投資的資金,自第六年起,得分三年逐年領回三分之一的資金,若不領出,也可繼續存放於帳戶內孳息。
為落實修法目的,修法規定,存入專戶的資金應依規定管理運用達一定年限,且不得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的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違反規定或購置不動產者,將得按20%稅率補繳差額稅金;若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不實,則可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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