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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

投資性不動產 二種認列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經濟日報/提供
臺灣證券交易所指出,金管會對於企業持有的投資性不動產價值衡量,除採用成本模式外,自2014年後開放得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但不同會計政策選擇對財務報表影響迥異。

企業持有不動產的目的,可分為自用或非自用,自用的不動產是供經營業務使用,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規定處理。
非自用的不動產則是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持有,因該不動產持有目的是「投資」,其性質與自用不動產有異,會計處理應依另一號公報—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IAS 40)處理。
依IAS 40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入帳時應以成本認列,但後續衡量部分,準則制定機構認為,公允價值較其他衡量方式更可提供攸關資訊,考量各國不動產估價水準不一,允許企業自行選擇採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但須將所選定的會計政策適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
證交所說,在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初期,金管會考量當時不動產市場公允價值資訊及相關評價規定尚未臻完備,若採用公允價值模式將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影響數直接認列於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如此一來恐造成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波動過大及財務報告未能反映經濟實質,是以當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僅得採成本模式。
在不動產實價登錄政策實施後,由於公允價值資訊較能反映投資性不動產的真實價值,金管會在2014年開放企業得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以利投資性不動產的公允價值影響數反映於財務報表,進而提升財務報表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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